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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将至,他们齐心协力帮村民把麦子全部抢收完

2025-04-05 20:13:52 浏览:73

从已经完成了现代化任务的国家的经验来看,除少数内生型国家外,其余多数应激型国家,由于内部的传统性与外部的现代性之间的兼容关系较弱,难以从社会内部产生推动现代化的强大动力,而是在外部的刺激或压力下,开始自己有组织的现代化长征,国家被寄予重望。

于是,市场化本身就在不断解构着固有的乡民社会的规则系统。上述情形,客观上又使得家族和家族法发生社会作用的基础在悄然生变,市场经济在解构着传统的家族力量和家族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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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乃是自功能而言的,而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的分野则是从结构而言的,只有中国的城市化发展达到相当程度以后,这两种不同视角的社会结构组合才可能被同一视角(功能视角)的社会结构组合-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组合所取代。当代中国乡民社会的乡规民约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家族法和狭义的乡规民约。其次,在经济运作方式上,乡民社会和乡规民约受市场化趋向所左右。通过血缘或亲缘文化关系,构织着中国乡民社会的内核。初入城市社会的乡民们在根本上缺乏处理陌生人关系的规则意识和习惯,因此,把乡民社会的固有规则照搬于此也就无可厚非。

正因为如此,在城市化过程中,既有的熟人关系规则已经明显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阻碍力量。作为世界第一大民族,也作为广布于世界各地的一个民族,汉族习惯法在各地具有截然不同的内容和样式。总的说来,全球化是乡民社会及其乡规民约发生急剧变革的一种重要的外在力量。

但这种乡规民约往往受时事政治一类的事务影响甚大。过早地实行农耕技术和农业定居,使得汉民族安土重迁、崇宗敬祖的观念尤为浓厚,汉族最大的节日-春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家族成员隆重聚会,上以祭祀祖先、下以团结宗族的节日。而总体倾向于市场化的改革,业已使中国在城市地区出现了市民社会的萌芽。这一外在力量也因为乡民们走向世界的内在要求而业已转化为其追求行为规范变革的内在动因。

唯一的区别只在于:家族法和习惯法等乡规民约是在乡民社会中内生的,而由政府主导所制定的狭义的乡规民约和政府针对乡民社会所创造的非正式经验则是由外生而转向内生的。如果在交易行为中公开违背市场交易的规则,转而求取乡民社会的规则,在最终意义上只能是市场利益的损耗和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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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可以把宗族法看作是汉民族的习惯法,但问题又不如此简单,因为一个民族的习惯法一般其统一性大于、多于多样性,但在家族法中,其多样性却远远大于统一性,每个能够制定家法的大家望族,都有一套并不同于其它家的家族法,并且家族法更多地只涉及家族内效力,对家族外关系一般并不调整和辐射。可见,固有的熟人规则-各种各样的乡规民约会很好地调整相关熟人关系。如在福建晋江一带,以回族为主的地方所订立的乡规民约就有如上特点。它是官方与民间、国家与社会合作和互动的产物,从而既不是官方单向度的命令,也不是民间纯粹自治地决定的结果。

因为世世代代生活在乡民社会的人们更需要的是和自身现实生活相合辙的行为规范和实践逻辑。特别是由它所到导致的数以亿计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当下的中国,被不适当地称之为民工)的出现,使得农民和市场社会中的其它主体一样,日益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这在客观上更加促使人们对家族力量和家族法作用的看轻(当然,在主观上,由于远离故土的人们越来越浓的寻根意识,可能还会强化人们的家族观念、家族法意识,这就像远徙海外的华人们致富之后,更加怀念故乡桑梓,频频回国寻根祭祖一样,但这种情形只能是家族和家族法在人们记忆中的强化,而不是实践和行动中的强化)。而乡规民约,则指除了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律制度之外,维系中国乡民社会生活的规则—制度系统。诱人的是:全球化使得长期处于封闭的乡民社会发生了质的转变,昔日偏僻的乡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实际的贸易活动、文化技术交流活动以及旅游活动等等,已经和丰富多彩的外部世界-甚至和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人们可以进行对话、合作和交流。

当然,还应说明的是,在有些地方,也存在着纯粹由乡民自己所订立的乡规民约,但这往往存在于要么家族势力极其强大,政府力量难以进入或者难以很好地进入的场合。另一方面,在乡民社会,乡规民约一般是要公之于众的(实际情形往往是,要么公布于一个村庄的中心地带的公报栏上,要么刊刻于水泥或石头做的标志性建筑物上),因此,其公开性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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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市场把人们都带入到利益的关系体系中时,寻求市场的利益动机便会大大地削弱人们对固有的乡规民约的持守。聚族而居、敬祖祀天、崇尚血缘,以及以此为特征的宗法社会,大概是从古以来中国各民族共有的特征。

例如龙大轩对羌族习惯法的研究,吴大华等对苗族习惯法的研究,罗洪洋对侗族习惯法的研究,张济民等对藏族习惯法的研究等等。其二是在不少地方,特别是东、中部地区,原先的乡村小镇迅速地向小城市方向发展,从而使长期以来和土地及农业打交道的农民也很快地向市民身份转化。自古以来,中国宗法社会中某种意义上的自治,主要是因为其自然地理的原因所导致的天高皇帝远的一种客观结果,而不是出自任何意义上的社会自觉。正是国家力量对家族法的必要重视,在古典中国就已经发展起来了一整套严谨的家族法体系,滋贺秀三先生的研究,表明古典中国家族法极盛的事实。事实上,尽管此种意义的乡规民约在名称、内容等方面都采取一般乡规民约的方式表达,但其实质上更多地趋近于家族法或者习惯法,因此,并不能典型地说明我这里所讲的狭义的乡规民约。在中国,由于国土之地形的极其复杂,不同区域间的高山、大河、湖泊……分割,使得每个被分割的区域内形成相对封闭的社区系统。

因此,在中国乡村地区,经常会产生一些由政府所主导、但又被民众所接受的非正式经验。尽管在中国的媒体上,每到逢年过节时,总能看到全国各地交通拥挤、客流居高不下的状况,但昔日那种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情形正在彻底改变,有大量在外做工的农民不再把春节回家过年看成是必须的道义责任和制约。

这样,家族法在中国的实际影响就大大下降。要么某一乡村处地僻远,实际上形成天高皇帝远的情形,政府一旦进入便耗时费工、收效甚微的场合。

在汉族乡村地区,尽管国家法的作用要大得多,但乡民日常生活和交往的准则,仍大体上主要由习惯法来调整。尽管国家政权的力量在这里不时地存在,但其实际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日常地控制人们交往行为的规则,恰恰是作为小传统的地方习惯法。

这样,在实践中,乡规民约就面临着多方面尴尬。正因如此,当我们讲家族法是汉民族最重要的习惯法时,绝不意味着它在汉民族中有统一的体系,相反,它的同一性只是一个形而上的理念,而不是一种客观实存的事实。原因何在呢?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人、财、物的流动,是劳动、资本和原、材料在流动中的结合。可以说,中国民族聚居地区的社会构造及其运转,主要不是因为国家法的作用使然,而是因为其固有的民族习惯法的作用使然。

最后,在价值选择上,乡民社会的乡规民约因全球化的事实而发生转向。于是,强大的政治国家、微弱的市民社会以及底蕴深厚的乡民社会之间形成中国社会三元结构的独特景观。

我们知道,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农耕文化的民族之一,在那里,有两种最基本的依赖关系,其一是血缘或亲缘依赖关系,其二是土地依赖关系。在乡土社会,传统的乡村自治、特别是在宗族力量强大地区的乡村自治,更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在杂姓村中,或许常常存在着势均力敌的几个姓氏,这也就必然意味着大姓之间的联合或者分裂决定着村务发展好与坏的具体状况。总之,在以发展市场经济为使命的新的时代,家族法明显地走向如上两个相反的方向:既存在着强化的现实需要,也存在着弱化的客观基础。

前者使乡民社会得以稳固,后者则令乡民社会从一般的血缘关系中溢出,通达、渗透并整合为整个中国农村的普遍性存在。特别是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举措,更加前所未有地使乡民社会的乡规民约被纳入变革社会的行动选择中。该市政府的如上做法,还清楚地表明在相关的活动中政府所发挥的明显而积极的作用。尽管在不少学者看来,国家法律对乡民社会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笔者也认为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的运行面临着种种难题。

就中国各民族而言,家族法更多地在汉民族共同体中发挥著作用。但是在中国急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 ,乡民社会及乡规民约面临着如下的遭遇 ,即在生活方式上 ,乡民社会和乡规民约被城市化浪潮所激荡 ;在经济运作方式上 ,乡民社会和乡规民约受市场化趋向所左右 ;在价值选择上 ,乡民社会和乡规民约因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发生转向。

因此,全球化事实上在塑造着全新的乡民社会及乡民们的行为规范选择。当下中国学界对于习惯法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对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上。

对血缘或亲缘的依赖,构成其独特的血缘或亲缘文化共同体,而对土地的依赖,又使其具有某种意义的地缘文化共同体的特征。以上论述表明:当下中国的乡规民约正处于历史变革的十字路口,它既在顽强地坚守着自己的固有领地,并期望有所作为,但又不得不随着社会变革的需要而改变、削弱甚至隐退自身。